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财保125号
申请人:效世辉,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邓燕飞、贾耀然(实习),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6263150C。
法定代表人:张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效世辉与被申请人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后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0250元人民币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1065119192020003130,担保金额420250元人民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效世辉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025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