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9362号

原告: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90776633L,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园小区A2栋2单元8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0820427205。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娴(一般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72102210114。

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0789XU,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锦星苑1幢2单元7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奎(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610103995。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照燃(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2010202599。

被告:***,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英(特别授权代理),贵州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011101957。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一般授权代理),贵州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911105475。

原告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德安

人民陪审员  彭 梅

人民陪审员  王丽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