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02民初21690号
原告: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90776633L,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0789XU,住贵州,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锦星苑********房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男,生于1965年6月25日,汉族,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英(特别授权代理),贵州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贵州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孔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15.00元,减半收取16,507.50元,由原告贵州毕节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德安
人民陪审员彭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肖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