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1民初4050号之一
原告: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麻园大道沁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LH74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锦星苑********房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0789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80.00元,减半收取计7540.00元,由原告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