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21民初4050号
申请人: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麻园大道沁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LH74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锦星苑********房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0789X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920.00元。申请人自愿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142920.00元,保单号为0290401046020210000512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院网络查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142920.00元进行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沁湖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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