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8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普底乡龙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0078458118W。
法定代表人:陈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敬涛,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金源达城市花园C栋1单元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0789XU。
法定代表人:邱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平,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建平,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御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鹏程社区石牛新村南街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0MA6HQP8M46。
法定代表人:罗庆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绍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御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5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上诉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御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被上诉人贵州省隆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御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撤回本案起诉均无异议,且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156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39.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1,139.00元,由上诉人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278元,减半收取26139元,由上诉人贵州航鑫生态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孝春
审 判 员 郭少华
审 判 员 吉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云娇
书 记 员 何曼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