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2民初3774号之二
申请人: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北郭乡东洋汎后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58DYJX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1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82276982E。
法定代表人:师强印,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与***、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豫0522民初377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38,598.25元,期限为一年。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固源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及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38,598.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