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7516号
原告:襄垣县诚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培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0837470454。
住所:长治市襄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东,山西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强印,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82276982E。
住所:长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扬,女,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襄垣县诚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襄垣县诚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襄垣县诚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垣县诚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3元,由襄垣县诚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天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