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3529号
原告: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礼辉,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99690207W。
住所:安阳县住建局院内二楼202室(市紫薇大道中段268-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青,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婷,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强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82276982E。
住所:长垣县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12楼。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原告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河南广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