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6220金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滑县大友篷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02民初6220号之一
原告:金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白道口镇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科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威,江苏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大友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王庄镇大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韩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燕,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诉被告滑县大友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友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金星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大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滑县大友篷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冯 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顾逸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