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8971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2月21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298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2023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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