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811执保5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29844。地址: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964665760Y。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391号。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5325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24)鲁0811民初471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325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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