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上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白湖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811执保642号
申请人:山东上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WDHM252,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运河路94-1号(津浦北巷路南平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白湖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NBHA87,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4楼3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29844,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上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白湖分公司、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上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白湖分公司、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4)鲁0811民初2174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白湖分公司、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