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811执保5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县。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29844。地址: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964665760Y。地址:济南市槐荫区济兖路391号。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5325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24)鲁0811民初471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325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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