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02民初8971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2月21日,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298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2023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