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412号
申请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54930.45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54930.45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795元,由申请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