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6执保518号
申请执行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固河镇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54930.45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唐县兴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54930.45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