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829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呈祥街。
被执行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829民初4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另案有可供分配的案款,待分配条件成就时,本案全部标的可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4)鲁0829民初49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