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33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二期60层、59层5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
负责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铲湾港区金湾大道3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0580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粤0304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2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10000元;二、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674875.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98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3948元,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3898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24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负担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本院(2019)粤0304执3335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