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13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4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38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9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铲湾港区金湾大道3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70580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粤0304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10000元;二、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674875.56元。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689273.29元,扣收执行费9200.73元,余款680072.56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04执13583号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4执1358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