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6665号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兴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7.44元,减半收取计5828.72元,由原告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钟 雯
书记员 聂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