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金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37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郭振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醒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男,汉族,1934年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风珍,女,汉族,1938年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菲,女,汉族,1999年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甫优,男,壮族,1986年出生,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李风珍、刘菲、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甫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运公司申请再审称:1.安运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在一审中同为被告,但太平洋保险在二审中却将安运公司列为被上诉人,安运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对此,二审法院仍支持太平洋保险的请求,程序不合法。2.太平洋保险所称从业资格证实际上是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它是对从事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是交通部门行政管理的手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需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获得驾驶证与是否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毫无关系,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驾驶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就会明显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本案应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准。3.太平洋保险利用其格式条款的优势地位,以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而免除自己的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该约定应属无效。同时,太平洋保险并没有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中所述的交通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就是指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据此,安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太平洋保险提交书面意见称:1.对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重要性,安运公司在一、二审庭审中有清楚的认知。2.安运公司提供的两份黄甫优从业资格证均为假证,事故发生时黄甫优未持有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3.涉案免责条款约定清楚,并未加重安运公司的责任。4.合同条款和投保人声明与本案具有直接对应性。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事由,本案争议焦点为太平洋保险能否免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涉案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上述免责条款的内容已使用加黑加粗字体予以提示,且安运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上加盖公章,明确表示保险人已就该合同所涉免除其责任条款向投保人做出了解释和明确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认定太平洋保险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已对安运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涉案车辆的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车,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黄甫优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上述免责条款的约定,太平洋保险对涉案交通事故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所作认定及处理并无不当。安运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无效及太平洋保险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安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洪春
审判员  文建平
审判员  王红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依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