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72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人民币13963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7)粤0306执7238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主执诉讼费3168元、执行费2042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连军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