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1594号
原告上海爱韦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天海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上海爱韦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双方争议已处理完毕,故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天海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韦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韦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裴悦君
书记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