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陕0113民初12867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一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天海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道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论,华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生、倪雅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华天公司和道一公司于2017年1月9日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RCS计算仿真平台开发技术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拘束力。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道一公司是否依约完成案涉项目的研发。本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可以确定在案涉项目研发中,郝某某系具体研发人员。根据郝某某的陈述,案涉项目已完成研发,且已验收通过并交付业主空工大。郝某某自述其为道一公司员工,故本院确定道一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就华天公司辩称的道一公司未向其提交研发成果一节,本院认为,案涉项目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结合郝某某的陈述,案涉项目的研发直接在空工大电脑完成,故该研发成果不同于一般承揽合同研发成果的交付方式。再结合依据被告陈述的空工大已向其向其支付相关项目款项一节,说明原告完成了合同义务。道一公司要求华天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8.07万元及违约金13059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华天公司主张道一公司根本违约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与查明事实不符。华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道一公司返还已付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诉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华天公司(委托方、甲方)和道一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RCS计算仿真平台开发技术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RCS计算仿真平台项目,并支付研发经费和报酬。技术目标:(1)空基目标RCS特性数据库基础管理框架开发;(2)基于SOA架构数据模型共享平台功能开发;(3)开发防空导弹数据管理模块;(4)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开发目标RCS数据管理插件功能。技术内容详见《RCS计算仿真平台开发技术协议》。技术方法和路线:乙方提交方案设计,并在甲方组织评审通过后按方案设计要求进行。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发开发工作:1、完成需求分析报告;2、完成软件模块设计、编程、测试;3、完成系统部署,进行试运行及培训;4、完成验收,交付合格软件一套及配套资料。第五条约定,甲方提供研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130.59万元。第一次付款72.52万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二次付款45.011万元,系统交付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第三次付款13.059万元,系统验收且一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甲方违反该条约定的,应支付合同额1%作为违约金。合同十二条约定,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发成果:1、研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系统安装介质一套、系统随机文档纸质、电子个一套;2、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六个月内在陕西西安履行。第十三条约定,按照软件系统稳定运行对乙方研发成果进行验收。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合同签订后,道一公司进行了研发。华天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向道一公司付款72.52万元。
庭审中,道一公司称,就上述合同约定的项目其已履行完毕,且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大学(业主方,以下简称空工大)已验收完毕。对此,华天公司不予认可,称依据双方合同约定,道一公司应向其交付工作成果,而非直接将工作成果交付空工大。道一公司称,案涉项目系保密项目,直接在空工大电脑上完成后,经过空工大的验收,其项目具体执行人为郝某某。道一公司提交的2016年12月5日空工大(委托方)与华天公司(受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文本显示,郝某某系华天公司的代表人。华天公司称,郝某某系其临时聘用,整个合同中是其技术人员。郝某某出庭称,其系道一公司员工,具体开发案涉项目,并参与验收。华天公司称,空工大已支付其委托开发款项。华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空工大支付款项对应的项目与郝某某代表道一公司实际开发的项目非同一项目。
上述事实,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RCS计算仿真平台开发技术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天海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8.07万元、违约金13059元,两项共计593759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天海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9738元,由华天公司承担。因道一公司已预交,故华天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负担的数额一并支付道一公司。反诉费用8277元,由华天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帆
人民陪审员 仇 淑 彬
人民陪审员 李 恒 远
书 记 员 万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