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

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哈图陶勒盖嘎查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902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5629693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哈图陶勒盖嘎查委员会,住所地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哈图陶勒盖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52921ME2328297H。
法定代表人:***,该嘎查嘎查长。
申请执行人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哈图陶勒盖嘎查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甘0902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39870元,案件受理费2132元,执行费3498元;2021年2月2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查询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情况反馈申请人后,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建东
审判员柴泳江
审判员:*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