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

**与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1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现住酒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9民终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本案符合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情形;2.本案仲裁时效期间未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申请人工作至2019年3月6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申请人多次提出要求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签。但最终因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而未签订,这种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状态一直持续到2020年3月,所以本案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起点是不断变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在双方未依法续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明知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却未及时就其主张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至2019年12月2日其向酒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确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原审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提出其工作至2019年3月6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期间,其多次提出合同期限届满的续签要求,但终因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而未签订,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断情形。首先,本案仲裁时效至2017年3月21日终止,2019年3月6日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第二,**亦未提交其在法定期间内向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因此,其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潇艺
审判员 魏淑梅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妍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