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

***、甘肃先丰创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6554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周口市商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先丰创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西六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2KHXE1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5日出生,现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55629693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原告***与被告甘肃先丰创联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大禹节水(酒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906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