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2民初1638号
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永廷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80.95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