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0222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4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共和路89号3号楼1**4层104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青02民终291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69557.87元。 执行中,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有一辆青AA626***×别克牌车辆,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相关材料在卷佐证。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青海生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另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青0222执2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敬 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