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22执保225号
申请人:滨州万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原205国道以东***村北3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617834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42号第5层001室,第6层0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87219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广青路以南敬老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TDCW5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滨州万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263908.34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23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39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263908.34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