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滨州万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22执保225号 申请人:滨州万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原205国道以东***村北3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617834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442号第5层001室,第6层0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87219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城镇广青路以南敬老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TDCW5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滨州万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263908.34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23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39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高青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263908.34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