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

广州驰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9423号
原告:广州驰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茅岗村坑田大街32号广州鱼珠智谷E-PARK创意园园区C05号。
法定代表人:叶幼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菲,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库路2号-2。
法定代表人:傅伟。
原告广州驰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驰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驰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丽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