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

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12166号
原告: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库路2号-2。
法定代表人:傅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以谦,广东国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第三人:广东水长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村大水窿老和塘自编1号(仅作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彭奕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典娜,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和龙水库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和龙水库。
法定代表人:李树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铁成,该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化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艺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广东水长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长流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和龙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和龙水库管理所)、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白云区水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水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于2015年8月4日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298420元,逾期支付的,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0000元并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每日2‰支付滞纳金;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评估费9000元、律师费8000元;5.判令和龙水库管理所、白云区水务局直接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原告;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与被告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承租太和镇和龙水库坝下面“原饲料厂”约3000平方米地块及物业,作厂房、生产、仓库使用。2020年7月,和龙水库管理所发出《关于收回租赁土地和房屋的告知书》,内容为和龙水库管理所将和龙水库管理所后面“原饲料厂”的用地及建筑物约140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出租给水长流公司使用,由于该土地及房屋位于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白云区水务局根据政府文件落实清拆工作,故告知水长流公司在2020年8月16日前清场撤离,退还土地及房屋给和龙水库管理所拆除。原告至太和镇政府反映情况,但各方当事人协调无果。
经审理查明:和龙水库管理所曾因涉案“原饲料厂”的用地及建筑物租赁问题起诉水长流公司(***为该案第三人),要求确认双方于2015年2月15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原饲料厂)的效力。本院作出(2018)粤0111民初137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水长流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租赁物属和龙水库管理所所有,和龙水库管理所是管理和龙水库的专门机构,故该建筑物应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建筑物。涉案物业是属于水库管理附属设施还是非法建筑,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认定。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白云区政府的相关文件在80及90年代即已经颁布,如涉案租赁物属于违法建筑,作为和龙水库的专门管理机构,和龙水库管理所则早应将该危及水库安全的设施予以拆除。和龙水库管理所不仅并未将涉案物业拆除,反而于2015年2月15日与水长流公司签订了一份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作为水利主管机关的白云区水务局,作为见证人在该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表明涉案租赁合同经过了相关主管机关的认可和批准。如和龙水库管理所出租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则应当首先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处理。一审法院在涉案租赁合同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不当,应予纠正。《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物业租赁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仅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对租赁物业合同进行整改。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应当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合同,均未有明确规定。退而言之,即便白云区政府要求解除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也仅是对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租赁合同进行清理,属于机关行政管理范畴,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涉案租赁物及租赁行为定性的前提下,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不当。2019年12月25日,市中院作出(2019)粤01民终22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粤0111民初13710号民事判决,驳回和龙水库管理所的起诉。2020年7月14日,和龙水库管理所作出《关于收回租赁土地和房屋的告知书》,称水长流公司涉案土地及房屋位于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根据市政府文件落实清拆工作,要求水长流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前自行撤离,退还土地及房屋,逾期将强制拆除房屋。2020年8月27日,和龙水库管理所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称水长流公司擅自改扩建已有物业,存在多处违反消防和环保法规的情况,限期其在9月15日前拆除扩建物业、恢复原貌、整改消防和环保,逾期有权解除合同。
一审庭审结束后,和龙水库管理所向本院邮寄送达《就法庭询问问题的回复意见》,称涉案建筑物已于2021年1月26日全部拆除,该回复意见附件为案涉建筑物相关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白云区水务局于2020年11月24日向和龙水库管理所作出,白云区水务局认为和龙水库管理所在白云区和龙水库管理范围内(大坝下游右侧以及大坝左侧)搭建建(构)筑物违反了《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12月9日前自行拆除。2021年7月5日,经电话询问和龙水库管理所、白云区水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回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仅为参考资料,不作为本案证据提交。
另查明,与本案被告相同的关联案件已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市中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粤01民终12688号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处理意见。
再查,诉讼过程中,水艺公司、***、水长流公司、和龙水库管理所、白云区水务局均认为涉案物业的出租行为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本案《物业租赁合同》所涉出租物业与(2019)粤01民终22018号案件所涉“原饲料厂”的用地及建筑物为同一标的,市中院在(2019)粤01民终22018号案件中已经充分论述了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以经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租赁物及租赁行为定性为前提。虽然和龙水库管理所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向本院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未明确指明是否为本案建筑物,且该份材料双方当事人均未作为证据提交,不能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目前,无证据显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租赁物及租赁行为有明确定性,本院不宜直接审理本案的民事纠纷,依法应驳回水艺公司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925元,退还原告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何丽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