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

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37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以谦,广东国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广东水长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奕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周,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典娜,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和龙水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李树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铁成,系该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化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艺喷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水长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长流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和龙水库管理所(以下简称“和龙水库管理所”)、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以下简称“白云水务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11民初1216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市水艺喷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物业已遭拆除,上诉人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权利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法属于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上诉人是基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涉案物业遭拆除归属于被上诉人的责任。二、客观证据已经证明遭拆除的物业就是上诉人承租的物业。上诉人提交的《评估报告》以及拆除涉案物业的视频和照片能够证明被拆除的物业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租的物业。而一审法院以涉案的被拆除物业是和龙水库管理所没有确认的诉争物业,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三、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以实际行动对涉案物业作出定性了,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承租权利。本案的第三人各自都在涉案物业的租赁合同中签字盖章,涉案物业是和龙水库管理所经过上级主管单位白云水务局同意出租的,主管单位已经确认了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四、一审法院以与本案有关联的(2021)粤01民终12688号终身裁定书为由,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以经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租赁物及租赁行为定性为前提。而本案中,涉案物业已被拆除,上诉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被上诉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审第三人白云水务局答辩称:一、水艺喷泉公司没有征得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准许,对涉案物业进行大幅度改扩建,并擅自加建厂房,严重损害了白云水务局与和龙水库管理所的利益,因此和龙水库管理所与水长流公司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具备解除条件,水艺喷泉公司理应予以赔偿。二、根据生效的民事裁定的观点,认为和龙水库管理所与水长流公司由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争议应当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因此在该合同基础上签订的《土地厂房租赁合同》争议也不宜在本案中予以审查。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裁定基于上述生效裁定意见并结合尚无行政机关对涉案租赁物及租赁行为予以定性实际情况驳回水艺喷泉公司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四、我局未与水艺喷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水艺喷泉公司将我局列为本案的第三人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我局不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恳请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中《土地厂房租赁合同》所涉出租物业与本院生效判决(2019)粤01民终22018号案件所涉“原饲料厂”的用地及建筑物为同一标的,该案已经阐明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以经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租赁物及租赁行为定性为前提。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定性之前,一审法院认为不宜直接审理本案的民事纠纷,并裁定驳回水艺喷泉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水艺喷泉公司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纯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