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

江苏欧亚水秀喷泉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0330号
原告:江苏欧亚水秀喷泉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南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545618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213号8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6392783X。
法定代表人傅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欧亚水秀喷泉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水秀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水艺喷泉灌溉园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亚水秀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欧亚水秀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亚水秀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375元,由原告欧亚水秀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孔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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