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甲45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涛,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友谊路10号新科园小区12-2-12号。
法定代表人:樊彬,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403行审14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8)冀0403行审14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7日、2019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3月7日、2019年12月22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房地产、证券、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通过协助机关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通过协助机关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通过协助机关证券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券理财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通过协助机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益性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本院至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9.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邮递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宏伟
审判员 郭艳波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尹新琼
书记员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