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1775号
原告: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开发区友谊路10号新科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樊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歧,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志彬,男,1982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男,199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申红亮,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任晓磊,男,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韩卫,男,1988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男,199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邯山区。
被告:詹利伟,男,199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张涛,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李增柱,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王增军,男,1983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张海彬,男,197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李爱民,男,1965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孙振国,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刘龙,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王增丰,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张连江,男,197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被告:申东雷,男,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何增兵,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韩献民,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刘瑞田,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李运年,男,196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赵文辰,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申书彬,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常虎,男,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
被告:窦智遇,男,198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申振东,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被告:陈晨,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第三人:张振杰,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
原告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志彬、***、申红亮、任晓磊、韩卫、***、**、詹利伟、张涛、李增柱、王增军、张海彬、李爱民、孙振国、刘龙、王增丰、张连江、申东雷、何增兵、韩献民、刘瑞田、李运年、赵文辰、申书彬、常虎、窦智遇、申振东、陈晨、第三人张振杰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2020年3月23日,原告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正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燕萍
人民陪审员 庞晓晨
人民陪审员 郭 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靳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