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124民初773号
原告:*********,男,1987年5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泽普县。
被告:***,男,1966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阿卜力******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立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提出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费6000元,故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劳务费6000元,二被告不再欠原告劳务费,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卜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阿卜力******已预交),由原告阿卜力******负担。
审判员董海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