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30民初35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锋区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12748084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元。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4.60元,收取2300.00元,7624.60元退回给***,其中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共计8774.60元退回给***。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