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230民初35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锋区南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12748084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0元。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4.60元,收取2300.00元,7624.60元退回给***,其中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共计8774.60元退回给***。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