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7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学府街555号(42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3129733280U。
法定代表人:李国峰。
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白石路5号福田污水处理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06670657424。
法定代表人:潘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委(2020)深国仲裁12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9703346.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100××××3689账户,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
二、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4000××××4688账户,限自2021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
三、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2XXXX的奥德赛牌车辆,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
四、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6XXXX的思威牌车辆,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
五、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8××××的思威牌车辆,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
六、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3的龙鹰牌车辆,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
七、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0的龙鹰牌车辆,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
八、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X6XXX的思威牌车辆,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
九、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BXXX8的别克(BUICK)车辆,期限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
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聂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