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3799号
原告:施忠裕,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0000456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骆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2710881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区海港新城启动区星光大道南侧星湖花园3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葛曙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施忠裕与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施忠裕于2020年6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忠裕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忠裕撤回对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施忠裕负担(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40))。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月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