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2民初3792号
原告:施忠裕,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0000456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骆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大丰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853384764,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陶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施忠裕与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丰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施忠裕于2020年6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忠裕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忠裕撤回对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丰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688元,减半收取2344元,由原告施忠裕负担(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40)。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月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