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1954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万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0000456F,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骆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27108810,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区海港新城启动区星光大道南侧星湖花园2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葛曙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丰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丁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