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435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0000456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工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骆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彪,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计3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王洪章
人民陪审员  沈荔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刘宣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