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4358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江苏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50000456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工业技术推广综合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骆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彪,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计3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王洪章
人民陪审员 沈荔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刘宣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