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终1948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6日生,个体户,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
负责人:***,该管理处主任。
原审第三人: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东方锦绣北城7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骆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土地整理项目建设管理处、江苏永平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移送本院后,本院依法向***催交上诉费用,但***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曹荣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