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3民初1239号
原告:涞水利都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涞水县涞水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074892179Q。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辉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
原告涞水利都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于2021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涞水利都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计3450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