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合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某1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内蒙古合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01民初76号
原告:王某1,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合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博远万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内蒙古口岸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内蒙古合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博远万通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5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437.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判长  赛西雅拉图
审判员  韩树斌
人民陪审员  于慧丰
 
二○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