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澳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某某、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河路65A1-1-3。
负责人:殷顺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利霞,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8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200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王颖,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澳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4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吉理,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北大街吕建北侧。
负责人:王东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徐某、苏州澳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泓公司)、崔吉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吕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中,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标准应当调整。现原审原告***、王某、徐某二审中向本院申请变更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增加相应的赔偿金额,但原审被告不同意原审原告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据此,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5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审判长 姜 彦
审判员 黄文杰
审判员 张珍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