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恢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04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华顺街8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2010)西民初字第0280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2294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夏得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