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恢10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畅通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07283-X,,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畅通街**
法定代表人张广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4)***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